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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在2003年9月18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以死者的精子做人工助孕并生下小孩子,在出生证明上可以填写死者是他的父亲;因为长久以来英国有一群妇女要争取死亡的配偶可以成为孩子法律上的父亲。

9月18日这一项立法,接纷争跟战争。其时大力推动这项法案的是一个叫黛安布勒德的女士,她36岁的时候丈夫死亡,她用丈夫的精子生下2个孩子,可是在他丈夫在他生前并没有同意他太太使用它的精子,所以布勒德女士也就开始她长期的战争,得到法律使用她丈夫的精子而且跑到比利时一家不孕症诊所进行试管婴儿,另外一个裘恩塔布克生前获得她的同意在他死后用它的精子,也是这一家诊所,那这3个孩子父亲都是本人现在的法律他们的父亲可以填上死者的名字。在台弯捐精有7大限制,所以不太可能出现英国这种状况。

在台湾有哪些7大限制呢?1:捐精者必须是健康而且没有遗传性疾病。2:捐精者必须要达法定年龄不能超过40岁以降低高龄各种可能的危险。3:要选择有受孕能力的捐赠者但并不是?对。4:捐精者的姓名通常要加以保密因此可以鼓舞捐赠的行为。5:捐赠的精液必需要放到半年,也就是180天以上也就是爱滋病空窗期。6以捐赠作业的不孕症实验室医护人员不得当捐精者。7:捐精者必须用人工助孕的方式来进行。所以根据台湾的7大限制,不太可能出现英国这种死亡丈夫的精子用来做试管婴儿或人工助孕,而且在台湾捐精者跟精子要去做试管婴儿必需出示配偶的身分证。我以前在长庚医院服务的时候,碰到一个死刑犯要求在死前射精把精子冷冻起来,法令我们是取到了精子,但是台湾的法令不得做这样的服务,因此这批精子被销毁了。

所以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的国情,英国允许的台湾不见得允许,这是人工受孕时管理规范各国不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