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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计划的意义
 家庭计划是每一对夫妇,或将成为夫妇的一对男女,依照自己的意愿,身心健康情况,经济的基础和能力与社会国家的需要,来决定自己的家庭将有的子女数,并利用现有的医学知识与原理和节育的种种方法,来达成这种目的,以使每个小孩都能在父母所期望并有准备的情形下出生,并奠定小孩日后身心正常发育所需的重要基础。

二、家庭计划与幸福家庭的关系
适当婚育年龄为二十二岁至三十岁,其理由:
(一)从医学的优生观点而言,男女两性年满二十岁后在生理特质上具为成熟;惟因女性限于生理特性在四十九岁后就接近停经,其排卵受孕率骤降,同时年满三十岁后,受孕率将降低且容易生育不健康或有缺陷的小孩,会影响人口素质。

(二)从法律观点而言,民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二十岁为成年,其意旨为自然人达于该年龄后在心智上己渐成熟,可熟知个人的权利义务而行使法律行为,且其在情绪上、心理上已较未成年人更具成熟的人格。

(三)从社会观点而言,结婚、生育是男女两共同的责任,不宜分别订定男女婚育的差别年龄,而造成男尊女卑的不平等现象。其次,男女两性在年满二十岁虽均符成年规定,然因近年来不论男女性别,其受教育年龄普遍延后,在心智发展及人格成熟度似未臻完整,且欠缺社会历练,经济基础亦较薄弱,因此适当婚育年龄为二十二岁为理想。

 适当年龄结婚及生育,使夫妻在拥有健全的人格、稳定的家庭经济下,达到“二个孩子恰恰好,男孩女孩一样好”的幸福家庭及人生。
(资料来源:内政部人口政策委员会,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