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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精子的人一开始因为身分被保密,所以自觉只是“赚一点外快”,但等自己成家立业之后,一方面对这个孩子(尽管不知在何方)怀有眷恋之情,一如“精子也疯狂”那位卖车子的鲁莽家伙,一遇到琥珀之女也能百般呵护,另一方面他又担心这小孩会不会与自己的小孩结婚,尤其若是他捐精子的地方是在一个小城小镇。
接受精子的妇女的心理可能有两极化的反应,一是感觉像被技术性强暴,若是这个小孩可爱,她又会尽可能去想像这位男士的容貌。
至于丈夫呢?前不久一位台中的富商太太公开登报演出:两百万新台币求“精”记,轰动一时,后来真的找到一位博士,而且“怀孕了”,该博士后来听说到国外去了。这一类接受精子的人的丈夫,心理感受可想而知。
有三十多个国家明文规定,接受人工授精之夫妇拥有小孩之所有权,美国允许未婚的人可以接受人工授精,因此才有麦可杰克森及茱蒂佛斯特这种案例,但有的国家必须结婚才可接受人工授精。
丹麦、瑞典认定必须在先生的同意下,AID的孩子才有法定继承地位,提供精子者不必负养育之义务,无亲族关系。在英国、加拿大,曾经判定 AID之孩子为“私生子”,因此在一九六四年美国乔治亚州的判例承认:只要夫妇同居,有男方配偶承认,所生小孩就是这对夫妇之法嫡生子。
总之,做AID一定要同居之双方同意,后来立法保护人工授精所生小孩的权利,也大抵沿袭美国乔治亚州这判例的精神。人工生殖科技进步至今,以现存的法律、社会、宗教、文化、伦理、价值,也解决不了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