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那些人须要透过“代理孕母”才能 一圆子望呢?
(一)先天性无子宫:如落基汤斯基症候群,有卵巢但无子宫。
(二)后天性无子宫:
1.因为巨大或多发性子宫肌瘤,在还没有生育之前就因为医疗因素而切除子宫者。
2.未有生育前已罹患子宫颈癌或子宫体恶性肿瘤,实施子宫全切除术者。
(三)严重子宫形状异常,而无法以子宫整型手术恢复正常之子宫容量,如单角狭小子宫。
(四)因为生产引起不可控制血崩而实施“波罗”手术(即子宫全切除),而同时小孩又不幸于生产过程死亡,导致不孕者。
(五)有严重心、肺、肾疾病,无法自己怀孕者,如爱森棉格症候群(肺部高血压)。
(六)在英国若是多次(6至8次)试管婴儿失败或太多次自然流产,也可以申请代理孕母。
根据“人工生殖法草案”中的“代理孕母”之规定事项,国人有六点需要注意的是:
1.代理孕母的代母不得为受术夫妻之四等亲以内亲属,而且要辈份相当,换言之,在国外发生的母亲代替没有子宫的女儿怀孕之案件,不可能在台湾发生。
2.代母年龄在二十到四十岁之间。
3.不可使用代母之卵子,受术夫妻必须用自己的精子、卵子受精。
4.受术夫妻与委托代母须经过“身心评估”(办法另订)。
5.代母必需无偿,但可以由委托人提供医疗费及补偿费,不允许有商业仲介介入。
6.代母与受术夫妻须订定契约,并到法院公证。
至于“代”理孕母如何个“代”法?比如一个因为先天性无子宫的女性结婚之后,他们在生涯规划评估后,愿意用“代理孕母”方式生下自己的下一代(其他的方式,如领养也是可行,不同的是非从己所生)他们必需到一家卫生署评鉴核可的人工助孕中心,寻求代理孕母的医疗,经过如上述注意事项,逐一完成,进入代理孕母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