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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大家了解这项新制度,故列举一些常见问题加以说明如下:

Q:药害救济是为了在‘正当使用药物’情形下而发生药害的一项人道救济制度,但是所谓的‘正当药物使用’指的是什么?
A:药害救济法中第三条特别提到,所谓‘正当使用’是指依医药专业人员之指示或药物标示而为药物之使用。若使用未领有卫生主管机关核发之药物许可证之合法药物,因而造成伤残或死亡;或病患未依处方而自行到药局购买医师处方用药,这些都不在药害救济范围之内。

Q:因使用药物导致不良反应其未达死亡、障碍或严重疾病之程度,能否申请药害救济?
A:未达死亡、障碍或严重疾病之程度,是不能申请药害救济。

Q:因急救时使用超量药物导致生命损害,可否申请药害救济?
A:急救而使用超量药物如非属必要,相关医事人员执行业务即非无责任;如确属必要,则其使用目的即在急救,发生药害之危险应在可容许范围内,并非不可预期,故不适用药害救济。

Q:因癌症使用高剂量化疗药品,导致白血球减少而死亡,可否申请药害救济?
A:常见且可预期之药物不良反应,并不在给付之列。

Q:若未依药物许可证所载之适应症或效能而使用,可申请药害救济吗?
A:不可。例如:carbamazepine(TegretolR)药政处核准之适应症为:癫痫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混合型发作、癫痫性格及附随癫痫之精神障碍,三叉神经痛等。若使用于腰间椎间盘退化症,因非许可证内适应症,故不在给付范围。

Q:如何申请药害救济?
A:依药害救济法第12条第3项规定,药害救济的请求权人申请药害救济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相关资料,向财团法人药害救济基金会提出申请:
(1). 药害事件发生前之病史纪录
(2). 药害事件发生后之就医过程及纪录(可向医院申请病坜摘要)
(3). 药害事件发生后之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
(4). 受害人药害事件发生前健康状况资料
(5). 申请人与受害人关系

Q:药害救济给付标准为何 ?
A:依据药害救济给付标准第4条--
(1). 极重度障碍者最高给付新台币二百万元。
(2). 重度障碍者最高给付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3). 中度障碍者最高给付新台币一百三十万元。
(4). 轻度障碍者最高给付新台币一百一十五万元。
前项障碍等级,依行政院卫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碍等级认定之。